解析:
在劳动争端的处理过程中,若当事人对某部分仲裁裁定持有异议且未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该部分裁定则会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然而,当有关当事人决定针对整个仲裁裁定提起司法程序时,原有的仲裁裁定便不再具有约束力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那些属于裁决即为最终结果的劳动争议案件,倘若用人单位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其应在收到裁决书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位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