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于证据收集以及审查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的特点,也就是说,证据须为客观存在之事实,而非主观臆测或虚构之产物。
其次,证据还应具备一定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需建立起逻辑上的紧密联系。
最后,证据的合法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这意味着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及方法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证据的全面性和充足性,以确保能够构建出一个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