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骗贷罪案移交至检察机关后,历经两个月而仍未有所决定,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检察院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通常都设有一个既定且有限制性的审理期限以及相应程序。因此,可能是由于案件的错综复杂性,使得其需要进一步开展补充侦查或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另外,也不能排除检察院现阶段工作负担过重,以至于案件处理所需耗费更多时间的可能性。然而,您不必对此过度忧虑,因为检察院将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及规定来推进此项工作的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