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决定没收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士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批准机关通常为执行机构。当执行机构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且其行为已构成应予没收保证金的条件时,该执行机构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关于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书面建议,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决定机关会对上述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没收保证金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