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劳动者在其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和工作场所中,因为工作的需要而遭遇到各类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其次,劳动者在正式投入工作之前以及完成工作之后,依然在此类地点进行与本职工作息息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操作时,同样可能遭受事故带来的伤害。
再者,劳动者在其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和工作场所中,因为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而遭受到了来自外界的暴力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所引发的意外伤害。
此外,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也同样符合上述条件。
最后,当劳动者因为工作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岗位前往外地期间,如果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是因为事故而失去了行踪,那么这也属于工伤的范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