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时长并不能作为判定离婚的唯一依据。通常情况下,若因情感破裂导致分居达两年之久,且经由调解苏乏成果,应当被视为可以得到准许离婚的情况。
然而,对于分居状态的确认,仍需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分居行为源于情感不合,并且这一行为是长期的、双方均没有执行任何夫妻义务。
值得强调的是,即便确实满足了分居条件,也并不代表离婚申请必定能够顺利获批,因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将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如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