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砸 47 辆车的行为不太可能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一般情况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行为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连砸 47 辆车,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明显是故意的,并且造成了众多车辆的损坏,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 追诉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5000 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连砸 47 辆车已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达到了该罪的追诉标准。
2.?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如果砸车的地点是在公共道路上、停车场等人员和车辆密集的公共场所,砸车的行为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引发交通事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如果被砸车辆在失控后冲向人群,或者引发连环碰撞等危险情况,就足以证明该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 主观故意的推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砸车行为可能会引发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在主观方面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