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合同时限届满之际,若果因雇主方不同意延续新约或者同时降低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而致使劳动者无法接受并同意续签,则此时雇主方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决定,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将予以同等视为一周年计算;而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