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界定往往遵循如下几种路径:
首先,倘若其中一方由于自身失误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则这一方应负起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则需负担次要责任;
其次,若双方各自存在过失行为且这些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均产生了影响,那么便需要依据其过失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大小及严重程度进行主次责任的划定。责任重大并过失极其严重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应承担次要责任。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例如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事故等,此时便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以作出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