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自行进行的变更行为皆为无效。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调整应该建立在平等且自愿的基础之上,并且应将协商作为达成一致的关键手段。只有在出现了法定情形,诸如劳动者无法完成其现有工作,医疗期满之后依然无法适应原先的工作以及其他类似情况时,用人单位方可依照相关法规对劳动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规中所规定的程序与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