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羁押之人的指定代理人,他们在申请探视时,需先向拘禁场所提交申请。拘役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为其排定与被羁押者面谈的时间及地点。在进行探望时,申请人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般的情况下,亲属是无法直接探望被关押人员的,但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经由公安部门的批准,他们也有可能获准进行探访。在进行探访时,必须严格遵守拘役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安排。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