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现象或许揭示出该案情颇为错综复杂,抑或是由于新的证据线索或者内幕情节的揭露导致案件推进受阻。建议阁下可先行向公安机构进行咨询,以确认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来延长犯罪嫌疑人的拘押期限。若并无确凿的法律依据,那么您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协助,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