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购置的房屋在解除婚约之时,并不能被视为共有财产。若此房产系某一方于结婚之前以其个人全部积蓄或者向其他人借款而购得,且产权证书上明确记载了出资人的姓名,则通常会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在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该房产的贷款,那么在离婚之际,另一方或许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