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是否需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其判断依据主要在于该笔债务是否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某债务被认定为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过程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产生,那么在离婚之后,这笔债务便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如果某笔债务是由单方面以个人名义所欠,并且其数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产生,那么这笔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之后,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