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伤时期内,工人所领取的薪酬福利水平往往是基于原有标准。此举的目的在于确保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能维持与事故发生之前相当的工资收入,而非仅仅获得基础薪资或底薪,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们在接受治疗以及康复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此期间的生活质量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