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应当明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其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担任,亦或是由部分合伙人以指定或委托的形式担任,抑或是由第三方人士受托担任。
其次,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开发布公告,以便债权人能够及时申报其所享有的债权。紧接着,应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清理与评估,其中涵盖了所有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随后,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或者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剩余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若在清偿完所有债务之后尚有余款,则需按照事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比例将之分配给各合伙人。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