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认定具备特定的时效性。具体而言,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诊患有职业病,那么在此类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被依法确认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员工所属的工作单位应依照法规规定,向位于承担现场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任务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如若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履行上述职责,则工伤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在被依法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