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贵企业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必要会议以作出决策,尽管此等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下责无旁贷地应当被迅速解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始终令人感到疑惑的是,该次会议并未针对任何决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并且,出席会议的具有实质性影响力的人士数量或者他们所持有的表决权并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标准。更为严重的是,会议最终的投票结果未能达到法律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通过比例,这无疑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