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夫妻婚后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还是其中之一来承担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若该债务是为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品质得以提升、共谋生产运营事业发展或者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签订的协议,那么在离婚之后就应该让夫妻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然而要是此笔债务是以单方名义超出寻常家庭每日开支所需所签订的协议,并且债权方向法院提供不出该笔债务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事业发展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合理证据,那么在离婚之后就应该由举债之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