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协议或者夫妻一方在某项债务产生后予以承认或认同等具有共同意愿的行为;
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部分债务负担;
最后,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