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识所负担的债务,如购置共居房产、孩子教育支出等。
然而,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而言,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一般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