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职补偿这一事项的判定标准通常依员工在现就职公司的工龄长度以及其时薪资状况而定。依照一般的规定,若雇员在该公司供职每满一整年,公司应按照该雇员的标准月工资数,以实际服务月份数量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那些在公司供职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则将其视为已服务一整年来计算补偿金额;
至于那些在公司供职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公司也需按照其实际服务月份数量,给予半个月的标准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标准月工资”,是指员工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