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该透支行为所涉及的款项金额较大,已经超出了既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限制。
其次,经过信用卡发放方银行予以两次正式催促之后,逾期时间已达三个月以上而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另外,借款人在明明知晓自身缺乏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规模的透支行为,或者是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资金,导致无法偿还欠款。
最后,透支行为发生后,借款人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