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仲裁的受理期限通常自接收到仲裁申請之時算起,以五个工作日为准。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申請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反之,如其认为该申請并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