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形之下,夫妻之间的财产亦有可能面临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执行。若债务归属被法院确认为属于夫妻中的单方,那么通常情况下仅允许针对该名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行动;
然而,若判定此类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之责,则夫妻双方实际拥有的所有共同财产都可能需纳入执行范围之内。例如,当夫妻中某方因为家庭日常所需及经济开销而需承担的债务在无力清偿之后,可能导致其与配偶共同为之负债的所有共有财产被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