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一方若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前提下,以自身名义进行的负债行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形通常并不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例如,若其中一方擅自借款并将其用于诸如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中,那么这笔债务便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如果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资助那些与自己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士所产生的债务,也同样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如果一方在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