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知情的情况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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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一方在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欠下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例如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者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又或者独自生产经营但收益并未用于家庭,那么这些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知情的情况有几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知情的情况有几种

夫妻一方若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前提下,以自身名义进行的负债行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形通常并不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例如,若其中一方擅自借款并将其用于诸如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中,那么这笔债务便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如果一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资助那些与自己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士所产生的债务,也同样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如果一方在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权怎么认定

夫妻之间的共同债权,通常涉及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论是配偶单方面还是经由双方共同意愿,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实现共同生产经营而对外产生的各种法律债务。在确定夫妻共同债权时,首要关键在于判断该债权形成的确切时间点是否处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期之内;其次,应审慎斟酌债权产生的源头是源于婚姻伴侣间共同的意向阐明,如夫妇二人共同签署的借款协议、共同做出的贷款决策等;再次,如果该债权的产生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被用于夫妻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投入到共同经营的企业中的资金借贷等,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权。然而,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我们还必须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以及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而非简单地一刀切式的结论。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如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者,以及独自生产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此类债务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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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综上所述,在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并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不是不分或少分。法律中规定能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仅仅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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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综上所述,在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并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不是不分或少分。法律中规定能够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仅仅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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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情况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情况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难界定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一些权利类的财产,如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房屋装修时的投入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首先必须明确,决定债务性质的标准并不是某些人认为的“以谁的名义欠债就属谁的债务”,不少人认为只有以夫妻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甚至认为借条上写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的债务,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对夫妻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从实质意义上加以确定。
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征:
1、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也不是绝对的。
一般来讲,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即结婚前夫妻一方为婚后的共同生活负了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购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财产,此时这种债务虽然是在婚前所负,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人民一般不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的精神与此相似。法律的这种规定对婚前负债的一方是公平的,因为其债务在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债权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
2、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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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情况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难界定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一些权利类的财产,如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房屋装修时的投入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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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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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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