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民法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时效设定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若权益人向法院提交关于维护该等民事权益的诉求,该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依法给予支持。然而,一旦超出此三年时效期,被告方可援引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经过法院对此抗辩理由进行严谨核实后,若确认确实已超过时效,则有可能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其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将延长至四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