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涉及三名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婚姻案件中,法官通常会全面评估诸多因素,诸如孩子的年纪、意愿度、以及父母双方在此方面的抚养能力与适宜性等。当子女尚处童年阶段,法院可能会基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将监护权判予对孩子更为有利的一方,例如具有相对优越的经济状况、能够确保稳定生活环境功能的保障、并且可安排出充裕的时间来照顾孩子的一方。步入青少年时期后,子女的个人意愿将成为法院重要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