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可认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并未遭受显著影响,足以胜任新岗位的工作职责;且此次调整岗位乃出于公司运营和发展的必要考量,并非以惩罚或歧视的方式对待工伤职工;以及新岗位与原岗位在职责内容、工作量强度及技能水平等方面具备相当程度的相似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工伤职工进行调岗时便不应降低其薪酬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