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务合同通常并不适用于进行劳动仲裁。缘由在于,具有独立性的劳务关系与受到劳动法规制约的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劳动仲裁机构主要对解决后者所涉及的各类权益纠纷有监督和调节职责。而在劳务关系的框架下,双方之间关于权益和义务的具体事项,基本上都是根据双方事先订立的劳务合同条款来加以明确和约束的。倘若出现任何争端,往往需要采取民事诉讼等其他形式的法律手段来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