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二次审判仍未宣布离婚,敬请暂勿忧心忡忡。此乃因法院可能已经全盘权衡并评估了诸多因素,如认定夫妇情谊尚未彻底崩裂,抑或是存在某些待深入查证的问题。在此之际,您可重新审视自我状况,例如曾否全力提交用以证实夫妇情感确已破碎之确实证据。
紧接着,若不服判决结果,可于判决生效六个月以后再度发起离婚上诉讼诉。在整个等待期间,恳请尽力搜集更多对于自身有利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