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职责范围覆盖了在本行政区内所产生的各类劳动纠纷事项。这些纠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类型:对于争议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确认纠纷;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因劳动者被解雇、主动请辞或自愿离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时长、休假权利、社保福利待遇、教育与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及防护措施方面的各种劳动纠纷;对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方面产生的劳动纠纷;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