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关于男方所支付的彩礼款项是否应当予以返还之事,须得依据特定情形进行裁量。假如,两方已成功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在一起;又或是在婚前阶段,男方因支付彩礼而导致其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离婚之际,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归还彩礼。然而,若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彩礼款项被用于家庭日常开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彩礼通常是不需要返还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