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哺乳期内的岗位安排仅仅只计算每天的哺乳时间作为工作时长,并不包括特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因此,不能将哺乳假累积起来进行集体调休。
如若用人单位对女员工集中安排休假,便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针对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妇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容许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作业。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每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准备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
另外,对于生育三胞胎及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额外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