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配套设施?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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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它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否正确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很大的。
什么是配套设施?

一、什么是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它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否正确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很大的。

二、小区公共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小区公共财产的范围是计算管理小区公共财产所发生的费用的必要前提。

明确小区公共财产的范围,应根据法律的界定。现行法律中,可以用于界定小区公共财产范围的法律依据有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9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房屋建立在共同的土地使用权之上,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不可分离,必须随房屋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且,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都是为房屋服务的,是房屋的附属物,是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使之与房屋的所有权相分离的。所以,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只能为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换言之,房屋以外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都属于小区公共财产。

举例来说,小区的公共财产包括: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锅炉房(室)及锅炉、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假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除此之外,小区的公共财产还包括:购房人交纳的2%的房屋维修基金和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

从以上四条法律规定得出房屋以外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都属于小区公共财产的结论需要一个对法律的推理过程,相信《物权法》出台以后,对房地产领域的公共财产的界定将更加直接和明晰。

关于配套设施一般是针对商品房而言的,购房者在实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都会了解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配套设施,同时也会对小区附近的一些配套设施进行了解,看有没有学校、超市、医院等等。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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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导致交付的商品房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买受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如坚持诉请继续履行,客观上又无实现的可能,或继续履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则诉请肯定会被驳回。
交房标准,如果约定的天然气管道没有安装,而损失鉴定又无法得出结论,在出卖方以确定违约的情况下,能否依当事人提出的确定损失标准酌情判决经济赔偿,可能会作出否定回答,以无证据证明损失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故预防此风险,可在合同中时限约定违约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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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吸引买房者前来购房,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了很好小区配套措施,但是在买下房子后,交房时却发现当初小区规划的配套设施已经被开发商擅自修改了,那么开发商此举合法吗?
因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导致交付的商品房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买受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如坚持诉请继续履行,客观上又无实现的可能,或继续履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则诉请肯定会被驳回。
交房标准,如果约定的天然气管道没有安装,而损失鉴定又无法得出结论,在出卖方以确定违约的情况下,能否依当事人提出的确定损失标准酌情判决经济赔偿,可能会作出否定回答,以无证据证明损失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故预防此风险,可在合同中时限约定违约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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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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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吸引买房者前来购房,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了很好小区配套措施,但是在买下房子后,交房时却发现当初小区规划的配套设施已经被开发商擅自修改了,那么开发商此举合法吗?
因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导致交付的商品房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买受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如坚持诉请继续履行,客观上又无实现的可能,或继续履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则诉请肯定会被驳回。
交房标准,如果约定的天然气管道没有安装,而损失鉴定又无法得出结论,在出卖方以确定违约的情况下,能否依当事人提出的确定损失标准酌情判决经济赔偿,可能会作出否定回答,以无证据证明损失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故预防此风险,可在合同中时限约定违约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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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也就是说,对开发的商品房已经确认收入,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预提建造费用。待公共配套设施完工时,以其实际发生的支出与预提建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过去城市住宅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也就是说产权多数属于公房。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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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配套的产权, 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处置】
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精神,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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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也就是说,对开发的商品房已经确认收入,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预提建造费用。待公共配套设施完工时,以其实际发生的支出与预提建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过去城市住宅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也就是说产权多数属于公房。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业主已经为公建配套掏了钱】
发展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一片住宅,为了使住宅区产权所有人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商必须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各种商业服务设施等,发展商将住宅出售给广大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公建配套的产权, 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处置】
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精神,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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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也就是说,对开发的商品房已经确认收入,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预提建造费用。待公共配套设施完工时,以其实际发生的支出与预提建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过去城市住宅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也就是说产权多数属于公房。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业主已经为公建配套掏了钱】
发展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一片住宅,为了使住宅区产权所有人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商必须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各种商业服务设施等,发展商将住宅出售给广大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公建配套的产权, 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处置】
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精神,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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