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争议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专章的相关条款都将适用于此类情况的处理与解决。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中的第703条明确规定,一份有效的租赁合同应当构成了出租方(即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使用权者)向承租方(即租户使用者)提供租赁物品以便后者进行使用并获得利益,而对方向其支付合理的租金作为回报的基础关系。
此外,依据第704条严谨地指出,一份完善的租赁合同应当详细地列举出租赁物的名称、具体数量、预定使用目的、租赁期的长度以及租金应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同时也需要纳入租赁物的保养及维护措施等等必要的条款。另一方面,参考第710条的条款,若承租方在按照约定好用租赁物或者根据租赁物本身性质使用租赁物时造成了租赁物的必然损耗,则无需对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由于承租方没有按照既定方法或者没有根据租赁物的固有特性使用租赁物导致了租赁物受损,那么出租方有权提出解除相应的合同且要求其进行相应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