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租赁活动产生的所有权争议,可采取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如果调解无法得到双方认同或无法进行,或者双方并未就仲裁事项达成共识,那么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屋租赁期间产权出现纠纷如何办
有关房屋租期所引发的所有权纷争,并不能对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实质性地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之法律条款明确规定:
“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占据的使用权期限中出现了所有权变动情况,这并不妨碍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执行力”。
同时,依据第七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出租方在决定出售租赁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向承租方发出出售公告,而对于在同等条件下的承租方而言,则享有优先购置权;
然而,如果出租方的房屋共有权人或者其将房屋出售给了近亲关系人士,则不受这条规则的限制。
出租方在履行告知义务之后,承租方若未能在15天内明确表达购买意向,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租赁期间失火是谁的责任
关于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之后的责任归属问题,我们需要进行详细且深入的分析与讨论。首先,让我们审视引发火灾的源头所在——到底是承租方的过失行为导致,比如操作不当导致的违章用电或用火等情况;还是由于出租屋内电线老化等出租方未能尽心尽力履行其维护义务所引发?如果是前者,那么承租方毋庸置疑将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然而若是后者,那么出租方则应负上一定程度的责任。此外,对于无法的预知与避免,例如自然灾害等突发性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火灾,很可能双方都不需要因此而承担责任。再者,如果在租约之中已经对火灾责任的划分有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我们就应该严格遵循这些约定。但是,这些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否则无效。综上所述,关于责任的判定,我们必须综合考虑火灾的成因、合约中的条款及合同双方是否尽到了各自该承担的注意义务,才能得出准确公正的结论。
住宅租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首选调解方式解决。若调解无果或双方未达成仲裁共识,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平处理,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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