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成年人子女的名字选择与决定过程中,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共同协商并做出决策。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选取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作为其名字。而当子女达到成年年龄后,他们将拥有完全独立的名字选择权和决定权。对于所有自然人个体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如何,他们都享有姓名权这一基本权利。这意味着他们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改变以及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必须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不得违反社会道德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