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拘留行为需得到县级以上公安局机关主要领导者的批准之后方可实施。为了确保拘留行动的合法性与严谨性,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提交正式的《拘留请求报告》,在获得局长或者其指定代理人的批准后,负责拘留的人员需按照规章制度制作相应的拘留证书。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拘留人员必须将拘留证书公开展示,并且要要求被拘留人士在拘留证书上签字以及按压指纹予以确认。对于故意拒绝签字或者按压指纹的被拘留者,负责拘留的执法人员必须在拘留证书上明确标注相关情况。
在刑事拘留的实施过程中,拘留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个类别。通常的刑事拘留期为14日,自被拘押人员进入看守所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警方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若在此期限内得到检察院的核准,则需要继续面临逮捕;反之,如果未能得到核准,则将被释放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理。而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则为37日,同样自被拘押人员进入看守所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警方仍须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若此次申请仍然遭到不予批准,那么被拘留者将可能被释放或采用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