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男女双方已然缔结并实际履行了实质意义上的婚姻行为,即便未出示结婚证明,事实上其二人仍被认定为合法的夫妇关系;在男方过世之后,女方作为合法配偶享有继承男方财产和房产等遗产的法定权益。反之,若二者未能达成实质性的婚姻事实,即未能取得真实有效的结婚证件,那么在男方离世之后,女方便丧失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与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