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事宜,涉及因素包括房屋所附土地性质以及变更之具体缘由。
首先,若变更缘由系买卖行为,则须确保该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后,其所附土地属性为出让性质方可进行此项交易。交易流程可在本地区房屋交易所进行,卖方需提交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如已婚者,则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文件,且双方均应亲自出席并签署相关手续;若卖方为未婚人士,则需提供单身证明及个人身份证件。而买方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已缴付至交易所的资金证明即可。
此外,办理过程中亦需支付各类税费。
然而,对于划拨性质土地之上的房屋而言,需满足持有年限超过五年的条件方能进行买卖交易,其交易手续与上述规定基本相同。
其次,若变更缘由源于赠与或继承,则需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随后才能向主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产权手续。在此过程中,除携带公证书之外,其余手续与第二点中所述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