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申请破产程序时,会被要求首先偿还包括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在内的全部法定债务。紧接着,需要优先安排的是对员工薪酬福利等各项权益的保护,例如工资、医疗费、伤残补贴及抚恤金等。接下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该向每位员工发放的补偿金,也必须得到妥善处理。除以上内容之外的其他事项,如社会保险费用支出以及破产实体所拖欠的所有税负,将依照顺序进行处理。在此阶段的最后,则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得到解决。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类型债权的受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