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通常情况来看,因个人酒精摄入过量而导致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畴。所谓的“工伤”,即是指在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其所在的工作岗位上,由于执行本职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引发的人身损害。然而,饮酒行为本身并非是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环节,除非能够明确证实该死亡事件确实与其所从事的职务有着直接且必然的关联性,例如,由于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应酬饮酒活动最终导致了当事人的不幸离世,并且这种饮酒行为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