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法领域中,被称为挂名股东的个体通常并未真正投入任何资金,且未实质性的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工作,对于公司的各项事务亦无最终的决策权。与此相对照的,名义股东则可能在形式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投资行为,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他们也可能会参与到公司的部分事务处理之中。然而,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名义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可能更加类似于真实股东,然而,挂名股东所担任的“股东”角色,其本质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表象。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挂名股东,他们都需要面对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