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配偶一方所负之债务归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或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而为之,则在此情况下,另一方亦承担起相应的清偿责任。反之,若丈夫所欠之债乃因他个人挥霍无度、从事非法行为等私人原因所致,且妻子对此毫不知情,此种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中,此时,法律上通常认为妻子无需承担此项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