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大方面。所谓代位权,即债务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怠慢行使其对第三方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从而给债权人利益带来威胁或损失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行驶相应权利,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至于撤销权,系债务人在进行可能严重削弱其资产实力、进而威胁到债权人债权安全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请撤销此类行为的法定权力。以上两种制度设计的初衷皆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及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