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审公诉程序中,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提交起诉书,并请求法院据此开展对被告人罪行的审理工作。在此环节,关键任务在于以充足的证据为基础,明确论证被告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法责罚。而关于审查批捕,则是指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请求进行认真审查,就被告人是否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作出明确判断。在此过程中,重点考察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