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实行地址变迁的过程中,涉及到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深入考量。若该举措由企业方主动提出,那么通常会依照员工在本单位的累计服务年限进行核算,对于每一年完整的工作年限,需以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予以支付给员工。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则将其视为一整年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