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的经营环境中,若公司面临财务困境,股东并不必然直接承受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
然而,当股东出现未能全数支付其应缴资本金、非法抽取公司资金、或者滥用股东特权致使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产生混合等种种不当行为时,这时他们就可能需为公司所背负的债务负责,以至于陷入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